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难?最高法发布规定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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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法治频道 字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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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零容忍”。
记者注意到,本次《规定》重点规范了四个部分的内容,包括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据了解,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的,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降低维权成本 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价值导向。
一是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是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规定》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三是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
四是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如,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权利人范围。
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化的程序选择
“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刘贵祥提到,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就三种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条件与职责、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做出了细致的安,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化的程序选择。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诉求,督促代表人忠实勤勉履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立“投资者放权、由法院监督”的代表权运行机制,代表人不能忠实履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刘贵祥表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立案难”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个别现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解决“三大难” 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解决“权利登记难”。在登记方式上,司法解释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未按期登记的权利人在一审开庭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以最大程度地把适格投资者纳入原告范围。
解决“代表人推选难”。通过诉前确定和诉后推选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便利代表人的推选。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对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明确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
司法解释出台后,证监会系统将采取措施,全力配合证券集体诉讼的出台和落地。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制定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系统单位将在数据分析、证据核查、通知公告、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式提供支持配合。(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陈江鹭)